对于无相关职业经历、专业背景,且从业时间短暂,在单位犯罪中层级较低,纯属执行单位领导指令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辩解的,如确实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具有主观故意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另外,实践中还存在犯罪嫌疑人提出因信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而陷入错误认识的辩解。如果上述辩解确有证据证明,不应作为犯罪处理,但应当对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及其出具过程进行查证。
由于大量的金融债权执行案件的抵押物因刑民交叉问题迟迟得不到实现,导致该类执行案件的办理处于“停滞”状态。而金融债权案件执行的成效,将直接影响金融维稳的整体效果,因此,要根据刑民交叉案件具体情况,采取有针对性措施推动抵押物先于处置,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抵押优先权,努力降低银行不良贷款率。
金融类刑民交叉案件的主要类型
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合法的民间借dai行为转化为经济犯罪行为,出现较多的为两种类型:一是非法吸收公众cun款,二是集资诈骗。
近年来,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实体经济进入困境,导致出现众多不良款项,银行等金融机构因借款合同涉及刑事罪而引发的纠纷案件时有发生,借款人无力偿还本息,借款人常常以行为人的涉嫌fan罪为由企图拖延诉讼进程或“脱保”,而其他债权人也往往利用“先刑后民”原则“干涉”正常民事案件审理工作,构成民刑交叉的程序冲突,结果却是民事案件往往被被“中止审理”或“驳回起诉”,银行面临巨大清收障碍。司法实践中对此类问题的认识与处理存在不同观点,但基于传统认知,银行的合法权益常常得不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