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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专业经济类型辩护律师

2019-06-18 177) 喜欢:(5) 举报/删帖 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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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经济类型辩护律师

专业经济类型辩护律师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法律援助辩护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某些弱势群体的诉讼权利,是有效辩护原则的体现。但是,在实践中,法律援助律师往往面临着案件量大、准备时间短、案件类型单一以及所得费用偏低的现实问题。所以,实践中很多可能被判处无期、死刑的重案犯的法律援助律师也许是没有经验、缺乏案源的“新手”律师。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法律援助辩护制度若想要更深入得落实有效辩护原则,保护公民平等得享有辩护权,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经济犯罪案件当事人尽量在开始阶段就有律师提供帮助,因为对经济凭证的解释是来自于被告的供述。犯罪嫌疑人一旦被ju留则失去了人身自由,往往处于极度恐慌之中,在某些刑侦人员的连懵带骗、诱供逼供下无所适从,向刑侦人员所作的供述往往是对经济行为的错误认识,置自己于不利之中。如果刑侦阶段律师迅速到位,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告知涉嫌罪名的性质、刑期、构成要件和认定办法,犯罪嫌疑人就会获得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辩护能力,犯罪嫌疑人就能较好地配合律师查清案情真相,为庭审中相互配合打下基础。


专业经济类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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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的问题与解决之道

尽管国有企业本身并不等同于企业,但是国有企业的存在是原则在生产资料领域的体现。真正意义上的企业有两重含义:第1,其生产资料是公有的,因而能够保证生产资料所有者之间的经济地位的平等,即人与物关系的平等;第二,企业的员工和管理者作为企业的主人翁参与到企业的决策、管理、运行、经营的方方面面,因而不存在依附性、压迫性的人和人的关系,在人和人的关系上同样是平等的。

以此观照,国有企业基本可以保证第1条,即人和物的关系可以表现为相对平等的关系。但这种人和物关系的平等并非直接对应于人和人关系的平等。而人和人关系的真正平等,必然意味着平等与觉悟这两种品质的有机结合。

各种对于国有企业存在之问题和弊端的批评意见,多集中于国有企业效率低下、天然不适合进入完全市场化竞争的领域。持此类意见者往往把国有企业的利润主要解释为由特殊的垄断地位所致,不承认或(更确切地说)不愿承认国有企业可能在高度竞争化的市场环境中凭借自身力量成为优胜者。

对于此类意见的回应:第1,这种对国有企业的表述本身是很不客观的,完全可以举出诸多反例,如在机械制造领域和建筑工程领域有非常好的国有企业,它们从世界范围看都有非常强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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