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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雷大学刑事律师

2019-05-05 92) 喜欢:(3) 举报/删帖 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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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不构成民事责任承担的,例如发现案外人涉嫌盗用、私刻单位公章从事诈pian的行为,作为民事被告的单位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即合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法院应全案移送。

民事案件不会直接转化为刑事案件。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因违反诉讼、执行程序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这种刑事案件并不是民事案件的转化。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有犯罪行为的可以直接移送有关部门进行侦cha。


 《刑事诉讼法》第112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liu;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13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liu;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发现刑事犯罪后并不能直接转化为刑事诉讼,需要将该起犯罪行为移交至检cha院,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如果是还涉及到民事赔偿的问题的话,可以通过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能自行提起诉讼或者是直接隐瞒住对方的犯罪事实。


“指认”常常要将犯罪嫌疑人从具有比较完备安全设施的看守所等侦C机关办案场所,带到缺乏安全设施的涉案场所,因此,“指认”的实施从操作上具有较大的安全隐患。有的犯罪嫌疑人出于逃避法律责任追究的考虑,往往会在“指认”中寻找逃脱的机会,这不仅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安全,而且对侦C人员的人身安全也会构成重大威胁。稍有不慎,就可能酿成重大事故,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如2012年6月,在湖北省某县的一起S人抛尸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郑某携带匕shou将被害人杀si在汽车驾驶室内,然后将被害人的尸ti抛下路边的悬崖,并伪zao现场,然后驾驶摩托车逃离。侦C机关经过侦C发现并抓获犯罪嫌疑人郑某后,带着郑某到犯罪现场进行“指认”,由于地处山区公路危险地段,在“指认”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郑某伺机跳下山崖导致死亡。事后犯罪嫌疑人郑某的家属聚众到当地公an机关讨要说法,引起不明情况群众围观,当地公an机关因此卷入舆论的风口浪尖之中,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损害了公an机关的形象。此案中,带着犯罪嫌疑人指认现场的执fa民jing和相关责任人都因此受到相应的处理。可见,“指认”的操作不同于一般的侦C措施,实际运用中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需要特别的安全保障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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