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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女士等人是简阳市某厂职工,一直居住于职工宿舍,拥有合法房屋产权。2010年起他们的房屋被以旧城改造的名义拆迁,但他们从未收到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相关拆迁许可等法律文件。2011年于女士等人的房屋在未经合法程的序情况下被强拆,咨询房产律师/,而且一直未获得任何补偿安置。从房屋被违法强拆之日起,没有任何行政机关主动向余女士等人提出依法赔偿事宜。余女士等人急于维权却不知道该从何处入手,亦不知道由何种行政机关负责此事,随后他们决定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便找到了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委托了的拆迁维权专家——李吏民律师和张春涛律师帮助他们获得赔偿。北京拆迁律师

辑:信息公开,探强拆的罪恶源头

为明确拆迁信息,亦为证明此次旧城改造的合法性,两位律师协助余女士等人递交了一系列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于于2016年4月得知,简阳市拆迁办于2010年6月28日向第三人颁发了拆许字(2010)第0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该许可证许可第三人拆迁包括余女士等人的房屋在内的东起原简阳市某厂新村、桃村、职工宿舍楼、会。西至大楼、蒋朝龙。南至职工宿舍楼、会范围内159户居民的住房。后第三人依据该拆迁许可证,对余女士等人的房屋进行了实际的拆除。细观该许可证,无论从颁发主体还是实施主体皆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两位律师决定就该《房屋拆迁许可证》提起相应的程序,以撤销该许可证

随后,两位律师了解到简阳市房屋拆迁办公室现已更名为简阳市房屋征收补偿局,且拆迁后的补偿事宜亦由其负责。而简阳市房屋征收补偿局究竟是何种性质的部门或机关、其是否为行政诉讼适格的法律主体却并不明确。为核实该局是否为有权机关,以维护余女士等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两位律师便指导余女士等人于2016年4月14日向资阳市递交了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组建“简阳市房屋征收补偿局”的报批申请方案、资阳市作出的准予组建审批核准书、同级人大备案信息以及简阳市房屋征收补偿局的职责、编制等信息。但是等待了将近一个月,资阳市并未给予任何答复。四川省拆迁律师

第二辑:行政复议,寻博弈的矛头指向

为明确上述信息,两位律师于2016年5月11日向四川省申请了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资阳市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违法,并责令其依法公开政府信息。在案件审理期间,资阳市辩称在收到余女士的申请后认为申请的内容不属于其答复范围,便于4月18日转告资阳市机构编制会办公室,铜陵咨询房产律师,并明确以该办答复为准。并于5月9日,将相关办理过程及资阳市编办的回复情况邮寄送达给余女士。资阳市认为其答复程序合法且已履行了法定职责。

但京坤律师认为这样的说法完全不能成立,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资阳市以内部文件转告其他机关办理,而未书面回复余女士的申请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至申请复议之日起也早已超过15个工作日。四川省拆迁案例

最终无理可讲无事可辨的资阳市在复议审理期间作出了《资阳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并邮寄送达余女士。但这样的事后补救仍然无法掩盖其履职违法的事实。复议机关亦认同了京坤律师的观点,认为资阳市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资阳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虽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但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期限。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款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作出如下决定:确认资阳市作出的政府信息告知书违法。

第三辑:根据信息答复,确定适格被告

在上述程序进行的同时,两位律师向资阳市机构编制会办公室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并从中回复中获知简阳市房屋征收补偿局是简阳市直属事业单位,由简阳机构编制批准设立,并由简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进行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当明确房屋征收补偿局为事业单位后,京坤律师认为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是一个行政许可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可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简阳市房屋征收补偿局既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也不属于被委托行政机关,因此,其没有行政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名义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也不能独立的承担行律责任。可见,就诉《房屋拆迁许可证》而言,简阳市房屋征收补偿局并不是适格的被告。北京拆迁律师事务所

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或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因此,确定房屋征收补偿局的组建机关,即简阳市为本案的被告。

至此,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的程序,将资阳市所作政府信息告知书确认违法并取得明确信息、理清被诉行政机关后,两位律师继续就《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撤销展开了下一步的维权方案。

附:四川省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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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2018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按功能分类科目)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七、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八、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行政经费及“”经费预算表

九、政府性预算支出情况表

十、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十一、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及其他支出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概况

一、主要职责

1、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区委、区政府的决议、决定,保证区委、区政府布置的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2、做好市政建设土地房屋征收安置工作。

3、承办区委区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一、部门情况

1、梅江区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正科级单位)成立于2011年,为梅江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本单位无下属单位,属于一级预算单位。

   2、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梅江区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是梅江区直属事业单位,内设机构有人秘股、监审股、工程股、征收股四个股室,核定事业编制人员17人,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股长4名,副股长4名。人员经费由财政核拨。聘用人员11人。

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部门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2018年本部门收入预算210.32万元,比上年增加27.12万元,增长14.8%,主要原因是本年度编制预算与政策性增加工资预算;支出预算210.32万元,比上年增加27.12万元,增长14.8%,主要原因是本年度编制预算与政策性增加工资预算支出。

  “”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2018年本部门“”经费无此预算安排。

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8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安排16.32万元,比上年增加/减少0万元,增长/下降0%,主要原因是与上年保持不变。其中:办公费8万元,邮电费0.3万元,差旅费1万元,维护费2.7万元,工会经费1万元,其他交通费用1万元,办公用房水电费1.26万元等。

   政府采购情况

  本单位2018年度预算总金额1.1万元,预计采购通用类货物办公电脑2台,金额 1.1万元。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部门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总体情况为:11台办公电脑、11台空调设备、1台复印机、1台扫描仪,一批办公家具合计15.25万元。本部门资产主分布在人秘股、工程股等办公室及会议室,本中心资产在2018年度没有报废计划。

   预算绩效信息公开情况

2018年度本局没有项目预算绩效信息公开的内容。

名词解释

拆迁档案管理费用

我区拆迁任务繁重,各项目拆迁资料档案的清点、整理以及文件级档案目录的补充与完善。为保障拆迁档案的完善,财政预算拨款25万元用于档案编排、办公用品消耗、会议、水电及专职工作人员劳务费等。

工会经费

工会经费是工会组织开展各项活动所需要的费用。

【案件主体】

  原告(委托人):曹女士

  委托代理人:陈军,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某县(以下简称县政府)

  审理:商丘市中级人民

  案由:确认行为违法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曹女士诉称,曹女士与其丈夫赵先生是河南省商丘市某县郊区某村农村农民,承包本村耕地3.5亩,响应国家勤劳致富的号召,建设熟菜大棚,经营时令蔬菜,一家人的日子过得红红火火。但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2014年4月份,该县某纺织公司二期工程在某强行曹女士的耕地,将其夫妻二人的蔬菜大棚夷为平地,原告一家人的生活希望几乎破灭。原告认为县某纺织公司二期工程大规模占地使用行为涉及到严重违法,没有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其行为是被告实施工业园区建设引起和发生的,应有被告承担法律责任。北京律师

【裁判结果:未批先占违法】

 商丘市中级人民审理查明,原告曹女士的承包土地于2014年4月份被县某纺织公司二期工程占有使用。2015年初,被告县政府实施2015年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进行新区建设,开始拟征收包括原告承包耕地在内的共计28.5795公顷集体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并报备案。”被告某县政府在没有向河南省办理批准手续的情况下,占用原告曹女士的耕地进行新区建设,明显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被诉行为明显违法。2015年8月份,被告县政府即为县某纺织公司二期工程占有使用的土地发布听证公告、举行听证、发布该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以及报请行政机关批准等手续。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组织实施,并将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补偿登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批准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裁决。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但是被告县政府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将征收土地相关文件进行过公告,违法法定程序。原告曹女士的承包耕地与2014年4月份被县某纺织公司二期工程强行占有使用未办理征收土地的相关手续,虽然被告县政府辩称县国土局对该县某纺织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但庭审中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辩称涉案土地是县某纺织公司的私自行为、非政府行为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认定涉案土地是被告县政府实施的。北京土地征收律师

据此认为,被告县政府在手续未办妥的情况下让县某纺织公司强行占有使用原告承包的耕地,明显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且违反法定程序,其法律责任依法应由被告县政府承担。被告县政府辩称涉案土地是县某纺织公司的私自行为、非政府行为,因没有证据证明不予认定。此后,尽管就涉案集体土地的征收已获得国土部门的规划批复,但并不能改变被告未批先占的违法事实。据此,确认被告县政府未经法定程序即征收原告蔬菜大棚及其土地的行为违法,原告胜诉。

【律师说法:被告举证不能是本案胜诉的关键所在】

本案的代理律师陈军表示,拆迁维权案件中,被告提供的证据是确认行政行为是否违法的关键,虽然本案在前述土地违法查处申请及在向有关提起的相关诉讼中取得的证据,成为了此案中认定被告县政府行为违法的关键依据。但是对被告没能提供证据证明的事实的反驳,却是本案胜诉的关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7条规定:“人民应当在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咨询房产律师*,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在本案中,被告对本案行为合法性未能举证证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而如何科学合理的举证、质证以及运用证据规则反驳对方观点,便是专业维权律师的功夫所在,一般当事人很难做好。作为被征收人,咨询房产拆迁律师,要相信维权律师,依靠维权律师,是最终赢得胜利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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