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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白云区家庭财产纠纷代理律师 继承法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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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越秀 农林下路

广州26年执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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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25条第一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查看更多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法定继承关系中所述的子女是婚生子女,非婚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由此可见,非婚生子女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继承权,即小三的孩子也有与妻子的孩子同样的继承家产的权利。依据《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因此,如果有遗嘱的情况,同时遗嘱内容并未写明由第三者孩子的遗产份额,那么作为非婚生子女的第三者的孩子就没有继承家产的权利。
【案情】
陆某某(男)以其系已去世李某的非婚生子为由,将李某的妻子张某、儿子小荣(化名)及女儿小娟(化名)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李某遗产。作为继承人之一的张某到庭应诉,认为陆某某系觊觎财产而捏造事实,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庭审中,陆某某的母亲到庭陈述陆某某是四十八年前其与李某恋爱期间所育。由于被继承人李某已经去世五年,陆某某要求与李某的婚生子女小荣或小娟做近缘性司法鉴定,否则应当推定陆某某所主张身份关系的成立。
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继承诉讼相对方为陆某某与被继承人李某的妻子及儿女,而非李某本人。推定亲子关系的规则仅能适用于亲子关系诉讼的相对方,不能随意扩大适用主体的范围,李某的婚生子女无义务配合陆某某做亲子鉴定。陆某某未能举证证明其为被继承人李某的合法继承人,遂判决驳回陆某某的诉讼请求。
亲子关系诉讼属于身份关系诉讼,主要包括婚生子女否认之诉和非婚生子女认领之诉,即否认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或承认事实上的亲子关系。现代生物学技术的发展,使得DNA鉴定技术简便易行,准确率较高,对于认定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维护亲子关系的安定、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和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最大化是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亲子关系案件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裁判者不能一味地追求血缘真实而忽略当事人在常年共同生活中形成的亲情,损坏当事人现存的家庭模式和现实生活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该条所确立的亲子关系推定规则应建立在主张方提供初步的存在亲子关系的必要证据的前提之下,且严格将适用主体范围限定在父母子女之间,而并不适用于兄弟姐妹之间。婚生子女并无配合非婚生子女进行亲子鉴定的义务,更无亲子关系推定规则适用的余地。
律所简介: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首席主任:邹强律师,1992年全日制中国顶尖著名政法院校法学硕士毕业,执业经验丰富。兼金融经济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资格资质,复合型、专家房地产律师,著名婚姻法律师、合同法律师。至今已有27年执业经验,多次接受《电脑报》、《广州日报》、《南方都市报》等媒体采访;担任多家大型公司法律顾问,专业功底扎实、工作态度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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