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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律师越秀刑事会见律师事务所

2019-05-14 123) 喜欢:(3) 举报/删帖 喜欢

刑事辩护/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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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律师团队

业务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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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Q8
刘律师毕业于广东知名法学院,系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曾任广州市经济法学会监事会副监事长。刘律师从事法律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经验,尤其刑事、刑事诉讼、刑事辩护方面的业务… 查看更多 ,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和技能。刘律师办理的案件在全国知名报纸《新快报》曾有过报道。在2013年,荣获广州市律师学院“优秀学员”荣誉称号,在2014年,被广州市经济法学会聘为监事会副监事长,刘律师还入选了2018年广东省刑事辩护律师库名单。
为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执业,维护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利,进一步促进公安机关规范执法,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中的侦查阶段,是指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直至侦查终结的案件办理期间。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
 
申请法律援助。告知的情形应当记录在案。
 
律师不得担任同一案件两名或两名以上犯罪嫌人的辩护人,不得参与对同一案件中其他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会见。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
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担任辩护人。
1、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
2、辩护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有权与犯罪嫌疑人通信。
3、 律师有权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4、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有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9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本案的辩护、代理意见。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中路418号华以泰国际大厦6层604室,交通:公交车站:正骨医院
地铁:一号线农讲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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