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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网:国家机关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怎么办?

2019-05-17 55) 喜欢:(1) 举报/删帖 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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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振豫律师事务所

业务描述

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结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情简介 被害人候友才(小候、李代淑之次子,候某某之生父)被公安局收审。同年被该局雇用人员即看守民兵何旭平施用残酷体罚,造成候有才死亡的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十九条的规定,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给付被害人候友才应承担其父母的赡养费和其子候某某的抚养教育费,以及死者的丧葬费。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结合原告实际生活现状和当地群众生活水平,确定了原告所需基本生活费标准。据此,安岳县人民法院召集原、被告调解,在合议庭的主持下,双方互谅互让,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经合议庭评议决定,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合法。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协议如下:   1.由被告公安局一次性付给原告小候、李代淑必要的生活费2,200元;   2.由被告公安局一次性付给原告候某某必要生活教育费3,360元;   3.由被告公安局付给原告对死者候友才丧葬费300元;   上述三项共计5,880元,在被告收到本调解书时履行完毕。 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承担。
河南振豫律师分析 国家赔偿责任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其一,必须是执行职务中的行为,包括正当的执行公务但由于某种原因而给公民或法人造成损害的,也包括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违法乱纪致使公民或法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其二,必须是不当的行为,即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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