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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保险合同纠纷: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

2019-05-22 230) 喜欢:(6) 举报/删帖 喜欢

合同纠纷 

二七 升龙国际

郑州振豫律师事务所

业务描述

投保人就承保疾病选择了不同于合同中就该疾病定义中的治疗方式,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
案情简介

宋某为自己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一份,后原告被诊断为胸主动脉夹层,并在医院实施了主动脉夹层腔内隔绝术的微创手术。宋某要求某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某保险公司认为宋某手术记录并未记载实施了开胸、开腹进行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而是采用了主动脉夹层腔内隔绝术的微创手术,并不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因此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原告自愿放弃利息请求,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保险理赔款50000元。

振豫律师分析
被保险人就所保疾病的治疗选择了异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治疗方式,并不能构成保险人的抗辩理由。从价值判断分析,被保险人在对自己所患疾病进行治疗时,有权选择对自身最有利的医疗方式。对于保险条款的解释,应当以符合医学发展的客观需要和对人本精神的坚守为出发点,尊重被保险人选择合理医疗的权利,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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