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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交通事故专业律师:雇员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

2019-05-24 117) 喜欢:(4) 举报/删帖 喜欢

交通事故 

二七 升龙国际

郑州振豫律师事务所

业务描述

雇员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视为在雇佣活动中遭受第三人侵害造成的损害 案情简介 原告之亲属王扣美系被告经营的大丰市爱民汽车装潢美容中心雇员,从事洗车工作。该汽车装潢美容中心工作特点是雨天放假,停雨即工作。一天上午下雨,午后停雨,汽车场老板小吴打电话叫王扣美去上班。当时,王扣美在大丰市名都广场购物,接到上班通知后即从名都广场步行到人民桥上被一辆未知名的三轮车撞倒受伤,经大丰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半月后死亡,花去医疗费3万余元。三轮车驾驶员逃逸至今未归案。大丰市爱民汽车装潢美容中心以下岗职工阮连根名义经营,实际经营系小吴与商爱民夫妻。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三名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16万元(以死亡赔偿金373 600元、丧葬费13 687元、被抚养人生活费(胡德静)59 890元三项计算,其他医疗费、另一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暂不主张,其余权利保留),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扣美与被告小吴之间的雇佣关系应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小吴赔偿原告小胡、吴玉珍、胡德静人民币160 000元。   2.驳回原告对被告阮连根、商爱民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 100元,由被告小吴负担。 河南振豫律师分析 雇员接听雇主电话后随即前往工作地点,据此可以认定,雇员是在上班途中遭受损害。雇员在上班途中被机动车撞击受伤医治无效死亡,可以视同其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第三人侵害造成的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赔偿损害,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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