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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6 145) 喜欢:(5) 举报/删帖 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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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茗杉律师事务所作为一家谋求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茗杉律师事务所以满足客户多样的法律需求为根本目标,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快捷的法律服务。“裸辞”不考虑后路,就辞职。最近,一份关于“裸辞”的网络调查显示。“裸辞”是否意味着就是说走就走?“裸辞”可能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裸辞…
查看更多 ”可能涉及到多种法律问题,员工在办理完离职手续前应继续履行职责,不可“甩手就走”。  案例1  甩手就走造成损失应赔偿  Y先生与一家工厂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由于工作压力太大,造成杨先生健康严重透支。不堪忍受的他在工作一年后突然提出辞职,并不顾负责人的一再挽留,甩手即去,由此导致工厂因工作无法衔接而酿成9000余元的经济损失。  结论:Y先生应当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37条及50条分别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天津劳动纠纷律师,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Y先生系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前未与用人单位协调一致而单方解除合同,又未依法履行工作交接义务,天津劳动纠纷律师咨询,致使工厂因工作无法正常衔接而遭受经济损失,属于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形,自然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2  主动辞职不能获经济补偿  J女士应聘到一家广告公司做文员,并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由于每天都要跟着销售员外出谈生意,非常辛苦。近日,J女士提前一个月递交了辞职报告。但离职时公司却拒绝向她支付经济补偿金。  结论:J女士无权获取经济补偿金。  从立法宗旨来看,经济补偿金是法律强制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特殊经济补偿,其目的在于制裁用人单位的不合法行为和合理提高劳动者福利。对于劳动合同到期之前,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强制用人单位必须承担严重的赔偿责任。而对劳动者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法律并未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已经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不对等,天津劳动纠纷,如果仍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将极大的劳动合同关系中的诚实、公平合理原则,不利于保护其正当权益。
为对抗企业排污六旬老人自学法律
天津茗杉律师事务所作为一家谋求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茗杉律师事务所以满足客户多样的法律需求为根本目标,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快捷的法律服务。重庆铜梁的一位老人的事迹让天津律师感动,这个老人名叫骆礼全,在当地也算是人上名人,他文化不高,却靠自学成了一名“赤脚律师”。他是当地排污企业经营者眼中的“刺”,他频繁到当地起诉。频繁露面,连当地的官员都说他是个“倔老头”,为了死理儿“拗得很”。二十年前的一起大面积鱼死,让老骆赔的一无所有。由于坚持认定鱼当地企业违规排污导致的,他走上法庭要求索赔,但官司最终败诉。
  败诉后的骆礼没有放弃,他开始自学法律,当上了一名“赤脚律师”,走上义务法律援助的道路:截至目前,天津劳动纠纷顾问,67的岁的共代理了90多起环境维权的案子。可当初,不少村民和官员都对骆礼全的行为不理解:“你都这么大岁数了,总管这些闲事干嘛呀?”。对于这类讥讽之语。老骆并不在意,依然坚持  因为长期坚持举报,他对收集环境污染的证据“有自己的一套”。设备也很专业:摄像机、录音笔、取证的光盘……老骆应有尽有,为了便于联系,年近七旬的他已经把微信玩的很熟练。  如今,骆礼全的环保之路仍在继续,这早已成了他生活的全部。现在,有了一定知名度的他成为了还不够环保科普中心的环保志愿者。经常一个人到附近乡镇调整了解当地的污染状况况,并将调查材料以书面形式呈交给政府。由他监督的河道都得到了有效持续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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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天津经济纠纷律师来看看劳动合同试用期内的解除包括什么内容。  劳动合同的解除意味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的终止。试用期是劳动关系双方互相考察的期限,处在这一时期的劳动关系是一种不稳定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关系双方都有解决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是这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又受到一定条件的制约。如果不合法的解除劳动合同,必然会使其中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相应的也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责任。  一、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2条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发现自己的岗位不适合或者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等情况,劳动者只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并且无需任何理由,提前通知是为了方便用人单位找人接替劳动者的工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也不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伴随着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任意行使解除权也产生了一些其他后果。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还签订了培训期,那么培训期产生的费用是否因为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解除,由劳动者负担呢?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需支付用人单位在培训期间的费用,即使劳动合同中有相关约定,该约定也是无效的。
  二、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实践中,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随意解决劳动合同的现象普遍存在。为了遏制用人单位恶意使用试用期,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1条做出了针对性的规定。当劳动者出现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1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或者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只有在这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说明在试用期内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在现实中很多劳动争议的焦点就集中于“录用条件”。据此,对于用人单位“录用条件”的明确就显得格外重要。在学术界,对于录用条件的争议存在着广义说与狭义说。对劳动者从各方面进一步严格的考察,如身体条件、年龄条件、文化程度、个人专业、职业道德、个人文化修养、品德修养等。狭义说认为,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确定的,所要聘用的劳动者的素质条件。  以上就是资产并购需要专业的尽职调查的问题,你都了解了么?  天津经济纠纷律师,致力于法律咨询,给您满意的服务体验,我们将持续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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