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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西青律师无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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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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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南开大学,学习法学经济法方向。现是天津市司法局年检认证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自参加律师工作以来办理社会影响的刑事,经济纠纷案件多起。天津西青律师无辩护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刑事公诉案件审限起算日期的确定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对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依法适用简化的审理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适用简易程序。
《刑诉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人民在审理过程中 ,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这就是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由于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后,案件要进行重新审理。案件的审限自然也要重新计算。所以,《人民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百三十条,对此类案件审限的起算时间作出了解释。该条规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这一解释看似顺理成章,事实上存在一定漏洞。它对《刑诉法》百七十四条第(二)、(三)项适用,而对于该条的第(一)项并不适用。对于公诉机关以简易程序起诉,人民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而决定转入普通程序的情形,应另行规定审限的起算时间。因为此类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后,依照法律规定,人民应当将全案的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这样检察院才能向提供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人民检察院再次向人民提供新的起诉书和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时,已经距人民法决定转入普通程序之日有了一段时间。这段时间有长有短,但不论长短,这段时间都是人民检察院在进行审查起诉工作,应当是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而不能算作人民的审限。如果以决定转入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人民的审限,则出现了人民检察院“合理”、“合法”占用审限的现象,有时人民尚未接到案件材料可能审限就已过大半,甚至已经届满。这说明此类案件以人民决定转入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人民案件审限的解释不仅是不合理的,而且是行不通的。
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应当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应当从收到人民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计算。”这一规定清楚地表明,人民决定将此类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并将全部卷宗和案件材料退给人民检察院以后,开始计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天津西青律师无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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