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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珠区起诉离婚怎么办找广州离婚律师

2019-06-09 60) 喜欢:(2) 举报/删帖 喜欢

婚姻家庭 

越秀 黄花岗

uitne

业务描述

戴允丝律师,中共党员,全日制广东名校法学院校毕业,经验丰富10年经验,在婚姻领域有较高造诣,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不履行离婚协议纠纷、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律师;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婚后共同还贷分割增值部分,夫妻共同债务、子女抚养纠纷,返还彩礼、同居析产纠纷、…
查看更多 变更抚养权纠纷、家庭遗产继承、家庭分家析产、家庭财产争议等,均取得较好效果 。戴律师办案风格务实、理性。专业功底扎实、工作态度认真,受到当事人的高度赞誉,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3号线珠江新城战、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本律师以《婚姻法》为核心的下列诉讼业务:
1 、婚姻纠纷
2 、财产分割纠纷
3 、子女抚养纠纷
4 、涉外婚姻纠纷
5 、继承纠纷
6 、重婚与非法同居纠纷
以婚关系为核心的下列非诉讼业务:
1 、 婚前和婚内财产见证 、离婚协议的撰写和审查;
2 、代理离婚案件的调解及谈判;
3 、代理离婚诉讼的、夫妻共有财产的;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
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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