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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珠专业离婚债务分割律师 27年抚养权财产代理

2019-06-09 94) 喜欢:(3) 举报/删帖 喜欢

婚姻家庭 

海珠 滨江东

广州26年执业律师事务所

业务描述

离婚时的共同债务会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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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1)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欠债务;(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欠的债务以及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欠的债务为共同债务;(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家庭析产所分得的债务;(4)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生活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等所欠债务。
下列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案例:
2016年至2017年期间,葛某因经营需要多次向俞某借款,姜某予以保证担保。借款至期后,因葛某、姜某经多次催要拒不归还借款,俞某遂于2017年10月19日将葛某、姜某起诉至海门法院,要求归还借款本息。
姜某知悉后,因其与妻子范某系事实婚姻,子女早已成年,遂在俞某起诉他还款的当日与妻子范某补领了结婚证,并于次日至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将双方所有的房屋、车辆等财产均归范某所有。俞某得知后,一纸诉状再次将姜某与范某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姜某与范某协议离婚时将财产归范某所有的约定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姜某、范某自愿协议离婚并处理相应财产,系对其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但不应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姜某在明知其作为葛某借款债务的保证人,在葛某查无下落而不能及时清偿债务,其即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情形下,与其妻子范某补办结婚登记后当即协议离婚,称无其他债务并将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均归范某所有。
姜某与范某的行为显属恶意串通,通过协议离婚转移财产的方式意图造成姜某无履行债务能力的假象,以逃避债务,不仅对俞某享有的债权造成了损害,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据此,海门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姜某与范某协议离婚时对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同时,
法院对俞某与葛某、姜某的借贷纠纷也作出了判决,判决姜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清偿责任。目前,该两份判决均已生效,姜某即将面对承担保证责任的后果。
法官说法:
婚姻是自由的,也是神圣的。夫妻离婚应当以感情确已破裂为基础,离婚时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当充分协商,妥善处理。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将共同财产均约定归一方所有,致使夫妻另一方对外所负债务可能无法有效清偿的,债权人知晓后,可要求人民法院确认该行为无效。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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