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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越秀区处理借贷纠纷案好的律师;处理借贷纠纷出色

2019-06-09 109) 喜欢:(4) 举报/删帖 喜欢

债务纠纷 

越秀 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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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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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广州市某某餐饮有限公司(下称“餐饮公司”)与明华公司签订《合作经营协议》,餐饮公司将其一楼前厅出租给明华公司经营西餐,合作期限3年,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合作期间,由明华公司对西餐厅进行管理。另,《合作经营协议》第十一条约定:餐饮公司同意为明华公司提供以餐饮公司名义开具的发票,供明华公司经营西餐厅使用,产生的税费等由明华公司承担。《合作经营协议》第十五项约定:餐饮公司与明华公司不存在或构成合伙、持股等关系,合作期间,因明华公司经营西餐厅引起的债权、债务等问题均由明华公司自行负责,餐饮公司不承担责任。
原告焦某自2012年10月左右,向餐饮公司西餐厅发送新鲜肉类产品等货物。期间,焦某多次根据餐饮公司向某某区国税局出具的证明向餐饮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10日期间,焦某依约送货后,西餐厅领班伍某在送货单上签收。经法庭调查,餐饮公司在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期间为伍某交纳社会保险。2015年8月10日,焦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起诉餐饮公司,请求判令:1、被告餐饮公司立即支付货款383612.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利息按月利率0.5%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2、由被告餐饮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餐饮公司一审答辩称:餐饮公司未与焦某发生过买卖关系,与焦某发生买卖关系的系租用餐饮公司西餐厅经营的明华公司。餐饮公司也未向焦某支付过货款,因此餐饮公司不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请求驳回焦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餐饮公司认为其与明华公司系合作经营关系,债权债务各自处理。但根据餐饮公司为伍某交纳社保,并为原告开具增值税发票提供证明的行为可以认定,原告认为其与被告餐饮公司发生买卖关系。被告餐饮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原告明知或应当明知买卖关系的相对方是明华公司,并不是餐饮公司。因此,原告认为,被告餐饮公司是本案买卖合同的相对方的主张,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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