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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0 60) 喜欢:(2) 举报/删帖 喜欢

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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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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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苏建春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8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0550元及利息(利息以7055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4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经介绍认识被告,自2017年被告因资金周转多次向原告借款,均约定月息2%,逾期承担违约金、律师费等。每次借款,原告以转账形式向被告交付借款。2018年10月10日双方经对账后确认被告仍结欠原告借款本金70550元,此前的利息已全部结清,并约定利息2%按月结算,如逾期还款,承担出借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后原告违约,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提起诉讼。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经人介绍向****借款。2017年11月至2018年8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五次共向****出借款项计79304元。2018年10月10日,****与****经对账后,****出具一份“借款确认单”,载明“本人****确认向****借款人民币共计柒万零伍佰伍拾元整(70550元),至2018年10月10日前利息已全部付清,剩余本金柒万零伍佰伍拾元整,约定月息2%,按月结算,出现违约及逾期还款,借款人愿意承担出借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一切合理费用。”此后,****未能按月结算利息,****遂提起诉讼,诉请如前。
  另查明,2018年11月22日,****与江苏双汇(泰州)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合同》,约定:****委托江苏双汇(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与****借贷合同纠纷一案诉讼的委托代理人,律师费为4000元。****支付江苏双汇(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费4000元,江苏双汇(泰州)律师事务所开具了相应的发票。
  上述事实,有银行转账凭据、“借款确认单”、《法律服务合同》、江苏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放弃诉讼权利,故本院对****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其与****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应当根据****的请求及时返还。故****要求****归还借款本金7055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了2018年10月10日以后月利息为2%,故****要求****支付本金70550元的自2018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诉请的律师费损失4000元。根据规定,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可以依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对律师费的数额以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计算。本案中,“借款确认单”中载明“约定月息2%,按月结算,出现违约及逾期还款,借款人愿意承担出借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一切合理费用。”现****未能按月结算利息,构成违约,故****应支付****律师费。对于数额4000元,符合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归还****借款本金70550元及其利息(自2018年10月1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支付****律师费用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4元减半收取832元、保全费920元,合计1752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苏建春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晓霞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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