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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诉讼律师一审判不离后仍分居且满1年申请离婚

2019-06-11 118) 喜欢:(4) 举报/删帖 喜欢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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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描述

【案例摘要】
本院认为:1.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婚后也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但鉴于原告于2008年10月30日本院判决驳回其离婚诉讼请求后,仍与原告处于分居状态,且至今已满1年,期间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查看更多 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之规定,应视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2.原、被告的婚生儿子陈乙现年6周岁,鉴于其在原、被告分居期间,基本与原告共同生活在一起,也已形成较为稳定的生活环境,因此从有利于陈乙今后的健康成长,并结合该年龄段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后,陈乙由原告负责抚养教育较为稳妥。同时,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元/月至陈乙独立生活时止的抚养费的请求,理由成立,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3.财产分割。鉴于双方对上述共同财产的处理意见一致,即财产维持现状,该意见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采纳。对上述5000元共同债务,鉴于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院认定共同偿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陈甲与俞甲离婚。
二、婚生儿子陈乙由陈甲负责抚养教育,俞甲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承担200元抚养费,至陈乙独立生活时止。其中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的抚养费,限俞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自2011年1月1日起的抚养费,均在每年1月1日前付清当年的抚养费。
如俞甲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财产分割。现在陈甲处的电瓶车1辆归陈甲所有;现在俞甲处的180L冰箱1台、21寸彩电1台、29寸彩电1台、1.5匹壁挂式空调1台归俞甲所有。
四、陈甲、俞甲共同偿还债权人为俞乙的债务5000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陈甲负担。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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