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
上海查发分类 > 上海商务服务 > 上海法律咨询 > 上海房产纠纷 > 宝山房产纠纷

徐汇区上海宝山离婚律师上海贵金属骗局揭秘宝山律师

2019-06-11 142) 喜欢:(4) 举报/删帖 喜欢

房产纠纷 

宝山 共康

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

业务描述

原告1与被告二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沪0113民初18589号 宝山离婚律师 宝山合同律师 宝山房产律师 宝山遗产律师宝山律师新华上海贵金属微盘 杨浦律师新华上海贵金属被骗上海石油化工现货正规吗
  原告原告1与被告被告二(以下简称“***")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原告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心语、被告被告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原告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维修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000元;2、被告赔偿原告三倍维修费15,000元。事实理由:原告因其所有的欧米伽手表秒针偏位,2016年4月3日到被告位于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中路XXX号悬挂“亨得利名表维修中心"招牌的店铺进行修理,被告也向原告出具了印有“香港亨得利国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字样,并盖有“香港亨得利名表维修中心保修专用章"字样的保修单。约定维修服务费5,000元,修理完毕后付款。2016年4月23日,原告取表时付款5,000元,被告于次日向原告出具发票,发票显示商户名称为被告二,地址与保修单上显示的地址一致均为淮海中路XXX号。后原告就同一故障多次至被告处返修,截止2017年4月17日,共计返修三次,但故障至今仍未得到解决。后原告发现被告与香港亨得利品牌无并无关联,被告假冒亨得利品牌致使原告对被告的资质产生错误的认识,而至被告处进行手表维修,被告行为构成欺诈,故涉诉。
  被告被告二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保修单、发票、律师函及快递送达单、接报回执单、网站截图等证据。被告被告二未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原告因其所有的欧米伽手表秒针偏位,2016年4月3日到被告位于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中路XXX号悬挂“亨得利名表维修中心"招牌的店铺进行修理,被告也向原告出具了印有“香港亨得利国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字样,并盖有“香港亨得利名表维修中心保修专用章"字样的保修单。约定维修服务费5,000元,修理完毕后付款。2016年4月23日,原告取表时付款5,000元,被告于次日向原告出具发票,发票显示商户名称为被告二,地址与保修单上显示的地址一致均为淮海中路XXX号。后原告就同一故障多次至被告处返修,截止2017年4月17日,共计返修三次,但故障至今仍未得到解决。其中被告一郑姓负责人在保修单背面书写“于2017.4.17接待返修表,未解决秒针偏位"。
  2、2017年5月18日,针对被告维修中存在的问题,原告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要求被告退还维修服务费并三倍赔偿。
  2017年10月23日,原告从亨得利控股有限公司网站查询,被告并非亨得利授权的维修点。
  因被告从淮海中路XXX号搬走,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公安机关报警,认为被告诈骗后逃跑。
  本院认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本案中,原告基于对行亨得利钟表品牌的信任至被告处进行手表维修,但被告却出具了被告二的发票,现原告从亨得利官网也查询不到亨得利授权被告作为售后维修服务的信息,被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二与香港亨得利品牌有何关联,故本院认为,被告假冒亨得利品牌提供服务致使原告对被告的资质产生错误的认识,被告也并未维修好原告的手表,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的欺诈,现原告要求被告退还维修服务费5,000元并赔偿三倍服务费15,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被告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原告1维修服务费5,000元;
  二、被告被告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原告115,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为300元,由被告被告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继峰
人民陪审员  林景平
人民陪审员  乐 平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睿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
……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

温馨提示:该信息是用户发布,其真实,合法,有效性由发布者负责。在咨询,交易或者签订合同时,任何要求预付定金,保证金,意向金或要求网上转账等行为都可能存在交易风险,谨防上当受骗。
<
<

上海房产纠纷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