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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河北区专业离婚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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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河北

天津专业离婚律师-李朋律师13820067050

业务描述

天津河北区专业离婚律师
李朋律师 ,律师、天津离婚律师、离婚全程托管的。每年代理离婚案件多达一百五十件以上,每年为天津市民免费多达数千人次,在离婚诉讼领域可谓“身经百战”、“千锤百炼”,十分丰富。深谙天津各区主审离婚案件法官的裁判习惯。尤其对房产分割、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权、、公司股权的分割可以做到把控、十拿九稳。丰富的是我们的核心竞争力。
格言:律师应该深知当事人需要的不是法条的堆砌,而是解决问题的方案。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235号河川大厦A座11层 君申律师事务所
附:诉讼离婚程序
1、到向提讼申请。
一般是到立案大厅,由立案大厅进行,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给予立案。如果你们双方不在同地居住的,则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你要到的所在地提出诉讼。提出离婚诉讼申请时,须提供以下:
(1)请求判定离婚的书(一式三份);
(2);
(3)(临时、证明、、士官证、文职干部证等);
(4)证。
2、经立案大厅符合立案条件,准予立案后,由立案庭发出立案通知书,你凭立案通知书缴纳诉讼费(50元)。正式受理案件。
3、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后,将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进行审理。
4、民事庭受案后,向另一方发出,要求其在某个时间到庭应诉。同时,也通知你到庭参诉。
5、双方到庭后,由进行调解(这是必经程序)。调解的结果有3种:
(1)经调解后双方愿意维持婚姻的,则由你撤回,婚姻继续有效。
(2)经调解后,他同意你的离婚请求的,并且对子女及财产问题作出处理的,则由你撤回,由双方到婚姻登记进行登记离婚。
(3)经调解后,你仍坚持要求离婚而他不同意的,或双方同意但对子女及财产问题的处理存有争议的。则由进行审理判决。
6、通过开庭审理,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以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其中,《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了准予离婚的以下例示性的法定理由:
(1)重婚或有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或、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2年的;
(5)其他感情破裂的情形。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或一方有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且难以的。
2.婚前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患有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无过错一方离婚,或者过错方离婚,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犯为严重伤害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的、遗弃,或者受亲属,或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感情确已破裂的。
《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残害、强行人身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性、经常性的家庭,构成。
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者与婚外,不以名义,、地共同居住。
第二十二条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不予支持;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 效力与冲突规避】终审判决有效 参考适用
【释 评 汇 注 】
1.在在电话或网络的时候,当事人经常问到“我再也不可能和他在一起了,可不可以一次性的处理掉?”“他对家庭一点责任感都没有,我们早就没有感情了,为什么次不判离?”“像我们这种情况,为什么次不判离?”对于这些问题,较少处理婚姻家庭案件律师也非常困惑,统一回复为“司法惯例”;至于为什么,就是“法官裁量权”。事实上,在婚姻法相关的法律条文,本律师并没有找到关于离婚与判决是否准予离婚存在必然联系的条文。刚开始婚嫁家庭的案件的时候,我也有过困惑。通过与法官、律师交流,和代理的具体案件,笔者发现对于这个问题还是有规律可循。
既然如此,那么“次判不离,第二次判离”的又何源起的呢?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外,法官裁量的内心依据是什么?以前的理论着重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关系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这四方面分析。但笔者认为,新《婚姻法律》实施后,法官判决双方当事人是否符合离婚条件,更多的是从关系的现状来考虑:
一、感情是否破裂
关于是否会判决双方离婚,法官首先会考察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双方感情在程度上是、的破裂,而不是某些方面的破裂;时间上是已经破裂,而不是将要或刚刚开始破裂;现实上,是真实有破裂;而不是虚假的或当事人主观上的破裂,更不是暂时的冲突或一时的冲动。
关于感情破裂的条件可以说是清晰也是模糊的。很多离婚案件并不存在上述规定的比较恶劣情况,常见的就是,经济纠纷不负家庭责任;个人成长差异;性格、个人的差异;移情别恋;相处时间不足;相处的和;子女教育;信仰等“无错离异”,对于这些情况就的审判留下了许多心证的空间。当然在是否准予离婚的问题上,赋予法官一定的裁量权是无可厚非的。婚姻和感情很多时候是非常复杂的,对于由人心而生的情感应由人去感知,而理性的规定是无法进行诠释的。由法官通过对于当事人的诉讼中的表达、情绪变化来判定双方感情情况,是否应准予双方离婚。
二、有无和好可能
有无和好可能,是法官考虑是否判决双方离婚的重要考虑点。我国历来将家庭视为的细胞,细胞的上升到的发展。
作为法官虽然代表执掌司法审判权,但囿于文化和社会,一般来说法官也是“劝和不劝离”的,但凡双方存在和好的可能,法官也乐于通过司法判决的,给予双方一次机会。那么法官是如何判断的着眼点是什么呢?一般来说,是通过以下两个方面。,考虑双方的矛盾是暂时性的还是原则性的。本律曾代理过一个案件,双方系恋爱,婚后未与父母同住。后因父母年老,不得不搬来与子住。因生活琐事,婆媳关系恶化,诉到。法官审理后则认为,双方之间感情基础牢固,不存在根本矛盾,双方应冷静思考、加强沟通,终判决不离。第二、看离婚一方的态度是否坚决。曾一个案件,出轨,来,坚决不同意,希望给其一个改过的机会,考虑到了原告对于离婚的态度可能有所缓和。考虑到可能念及多年的感情基础或者未成年子女的因素,此时,一般有的法官即使是调解不成,也不会贸然的判决离婚。
三、是否能够“案结事了”
考量的第三个问题是,能否做到案结事了。笔者在上海工作时,因为上海的住房本身就非常紧张,因为离婚后住房问题没有办法解决,而不判离。虽然将非感情因素作为是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先决条件,有律规定的基本原则。但是,司法的一个特点就是,除考虑法律效应,还要考虑社会效应。故律师在处理类似房屋问题无法解决、患病或年老一方无人照料等离婚案件时,我们除了去谈法律观点,更应该正视社会现实,多与法官、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尽力与调解的处理该类纠纷。
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
后考量的问题是,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虽然法律没有规定离婚与叛离并没有必然联系,但并非毫无关系。随着判决不离婚的越多,法官判决不准予离婚时的心理压力也会增大。毕竟“强扭的瓜不甜”,当事人的反复的离婚,已经非常明确的表明了双方在感情上无法调和的肉在矛盾。“鞋子合不合脚只有脚知道”,如果此时还一味撮合,判决双方不予离婚,不仅可能激化双方的矛盾,甚至酿成社会矛盾,这绝不是耸人听闻。坚持感情还可以挽回,替当事人思考,也违背了《婚姻法》的精神。
天津河北区专业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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