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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死刑复核案件辩护-咸阳复核案件辩护

2019-06-18 10) 喜欢:(0) 举报/删帖 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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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学者认为,死刑复核程序在性质上不同于第一、二审程序,没有必要实行开庭审理;检察机关在第一、二审中已充分发表了意见;如果实行开庭审理,听取被告人、辩护人和检察机关的意见,则等于是实行“三审终审,而我国现在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还有学者认为,检察机关不应该参与,因为,从程序功能的角度,死刑复核在于减少死刑;从控辩对抗的角度,检察机关在一、二审都赢了,复核程序中应听听弱者的意见;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复核程序中改判的很少。


  复核是一个汉语词汇,拼音是fù hé,意思是审查核对,指判处死刑案件的特定司法程序;再次审核一次。在银行业务中,复核就是校验交易,通常用在对公业务中,由于对公业务金额数量庞大,需要另一个柜员进行复核,如财政非税业务中,一个柜员做了缴款书录入交易后,由另一个柜员做缴款书复核交易,这样保证金额,数据的安全性,复核柜员不能与录入柜员相同。


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进行监督的内容有哪些呢?从实体上看,死刑复核权由高院行使后,面临的最需要监督的问题有两方面,一方面是经过一审二审已经被判处死刑的案件,经过复核改变死刑的判决,这里就有一个是否放犯罪的问题需要监督。同样,一些不应该判处死刑的案件,复核没有发现,依然维持判处了当事人的死刑,这里就有一个量刑过重或者冤案得不到纠正的问题需要监督。当前,社会舆论和学者在呼吁死刑复核权收归高院的讨论中,主要是站在防止出现冤案的立场上进行论述的,所以从这层意义上讲,在死刑复核基础上增加一个监督程序不会有太多的争议。但是对第一种情况进行监督争议较大,因为这种监督目的是为了将被告人判处死刑,这与废除死刑的主张背道而驰。但废除死刑是立法机关要解决的问题,在没有废除死刑前,作为司法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刑法的规定适用刑罚。从程序上来讲,目前死刑复核程序是不公开的,当事人不参与,如果再不允许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进行监督,这本身就面临程序正当性的考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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