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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问律师:行为人的语言刺激致人死亡的怎么处理?

2019-05-25 323) 喜欢:(11) 举报/删帖 喜欢

法律援助 

二七 升龙国际

郑州振豫律师事务所

业务描述

行为人的语言刺激在特定的时空环境下,可以构成受害人死亡的原因力
案情简介 原告杨某君、胡某梅诉称:被告魏某杰与杨某婷(系二原告之女)及其同学曾某、张某、冷某等人在大邑县晋原镇西桥“姐妹酒吧”喝酒,因在喝酒时,被告魏某杰与杨某婷发生语言冲突,杨某婷就与曾某、张某、冷某等同学到滨河路渡槽处,当时杨某婷有些想不开,被曾某等同学从河水里劝上岸。被告魏某杰来到渡槽处,看到被几个同学劝上岸的杨某婷,就说了句“你说要去寻死,怎么不去死呢?”听了被告魏某杰这句刺激的话后,杨某婷觉得受了极大侮辱,转身跑了几步跳下了河,最终溺水而亡。由于被告魏某杰的恶毒语言刺激,导致杨某婷溺水而亡,被告魏某杰应依法承担责任。由于被告魏某杰未成年,故应由其父母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赔偿二原告死亡赔偿金447360元的一半,即223680元,并连带赔偿二原告丧葬费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魏某忠、杨某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杨某君、胡某梅51825.75元。
河南振豫律师分析  行为人的语言刺激在特定的时空环境下,可以构成受害人死亡的原因力。行为人对受害人的死亡后果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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