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
郑州查发分类 > 郑州商务服务 > 郑州法律咨询 > 郑州法律援助 > 二七法律援助

郑州找律师离婚:故意因毁损共同财产导致的离婚

2019-05-25 138) 喜欢:(4) 举报/删帖 喜欢

法律援助 

二七 升龙国际

郑州振豫律师事务所

业务描述

故意因毁损共同财产导致的离婚诉讼中,过错方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案情简介 原告小梁与被告小原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随小梁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小原因与小梁发生矛盾,一气之下,用家中剪刀和刀片将家中电器、家具、灶具、衣物等予以不同程度的毁坏,并将家中存放的30条公主烟、7条桂花烟和1条蝴蝶泉烟全部捣烂。当晚被告离家出走。事后,小梁报案。公安局刑警中队传唤小原进行询问调查,原对毁坏家中财物的事实全部予以承认。经鉴定,被毁坏的物品总价值7540元,其中小原陪嫁物价值1524元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对小原取保候审,并提出起诉意见移送孝义市人民检察院,但检察院未立案。小梁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准予其与被告小原离婚,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发展到被告毁坏家中财物并离家出走,双方积怨较深,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原、被告双方同意离婚,应准予。被告因家庭矛盾故意毁坏家庭财物,有明显过错,严重侵犯了属原告部分所有的家庭财产权,属侵权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有明显过错,故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少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1条之规定,该院于2001年4月28日判决: 一、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 二、婚生女儿梁佩琴随原告生活,但仍是双方共同子女。 三、家庭共同财产除被告陪嫁物外,其余家庭财产损失6016元,由被告偿付原告。 河南振豫律师分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故意将夫妻共同财产损坏,从而导致另一方在随即提起的离婚诉讼中,要求实施损害行为的一方赔偿损坏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温馨提示:该信息是用户发布,其真实,合法,有效性由发布者负责。在咨询,交易或者签订合同时,任何要求预付定金,保证金,意向金或要求网上转账等行为都可能存在交易风险,谨防上当受骗。
<

郑州法律援助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