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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抢夺案看片面共犯是否构成共同犯X罪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的行为均属于临时起意,张某临时起意单方面实施了抢夺行为,李某单方面在主观上具有了与张某共同实施犯X罪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共同的犯X罪行为,张某对此并不知情,学理上,通许危险驾驶辩护律师专业团队,李某属于片面共犯。但是片…
查看更多 面共犯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共犯,不构成共同犯X罪。  学理上,共同犯X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X罪。构成共同犯X罪需要具备如下条件:一,行为人为二人以上,即两个以上达到刑X事责任年龄具备刑X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第二,构成共同犯X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X罪行为,共同的犯X罪行为指各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X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X罪活动整体。通许危险驾驶辩护律师第三,构成共同犯X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X罪故意即各共同犯X罪人认识他们的共同犯X罪行为和行为会发生的危害结果,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构成共同犯X罪,而片面共犯并不具备上述条件。片面共犯主体虽为二人以上,表面上看有共同的犯X罪行为,但在主观方面片面共犯并不具备共同犯X罪所要求的共同的犯X罪故意。共同的犯X罪故意要求共同犯X罪人之间要有意思联络,意思联络是共犯X人主观上互相沟通,彼此联络,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犯X罪,而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实施犯X罪。通许危险驾驶辩护律师在片面共犯中,各个共同行为人之间并没有相互之间的意思联络,没有犯意的沟通,他们的犯X罪恶意没有因此叠加而增强犯X罪者的主观恶X性,由此可以推出在主观恶X性方面,强烈推荐的通许危险驾驶辩护律师,片面共犯并没有增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如果按照共同犯X罪来处罚是有违共同犯X罪的立法精神的。通许危险驾驶辩护律师因此,笔者认为片面共犯不具备共同犯X罪的构成要件,不能按照共同犯X罪来处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片面共犯不构成共同犯X罪。故笔者同意一种观点。
X打明确的对象是否可认定为“随意”X打他人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X打明确的对象是否可认定为“随意”X打他人,其行为是构成寻衅滋X事还是故意伤害是讨论的焦点。  一,“随意X打他人”中的随意,并非完全强调结果上是否是针对不特定人,也应从被告人的主观心态来分析,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并无个人矛盾,仅因被害人与被告人蒋某所在公司有过冲突,被告人蒋某即选择X打被害人,在原因上确属刑X法规定的一般人不能接受的原因,可认定二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随意性。  第二,从被告人的主观故意上分析。故意伤害罪、寻衅滋X事罪在主观方面均表现为故意。但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故意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寻衅滋X事罪的主观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寻衅滋X事罪的主观上带有在公共场所,通过X打被害人“借题发挥”,来获得精神刺激、争强逞能的目的。  被告人蒋某因被害人欧阳某与其所在公司在村民土地被征收后持有不同看法,与其所在公司有过接触,为求在公司有所表现,指使他人X打被害人欧阳某,被告人的主观心态上符合《最X高人民X法X院、最X高人民检X察X院关于办理寻衅滋X事刑X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条中,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借故生非,实施刑X法293规定行为。而其他同案人与被害人欧阳某既不相识,更无矛盾,全然是听从被告人蒋某安排,其在主观故意上明显属于寻衅滋X事犯X罪构成的范畴。
实务中,审判机关有时会在审查证据时发现公诉机关提交的部分证据并非是刑X事案件立X案后侦X查机关调取的证据,而是行政执X法机关在从事相关行政执X法过程中调取的证据。通许危险驾驶辩护律师对于公诉机关提交的相关证据能否在审判时适用,笔者对此作如下探讨。  一、行政执X法调取证据在刑X事诉X讼中具有的优势  一般违X法行为可能只涉及违反行政X法规,引发行政执X法,只有涉X嫌X犯X罪的违X法行为进入刑X事诉X讼程序,引起刑X事司X法追究。但二者的区分并不是泾渭分明的:有的行政违X法行为达到一定危害程度,符合刑X法规定的犯X罪构成要件,可能转变为犯X罪行为;或者是行为人先实施了行政违X法行为,后又实施了犯X罪行为。行政机关对先X行的行政违X法行为进行调查时,可能已经获取了部分证据,在该行为转变为犯X罪行为后或者后续实施了犯X罪行为时,司X法机关尚未及时介入,通许危险驾驶辩护律师,还来不及调X查取X证,或者取证的最X佳时机已经丧失。通许危险驾驶辩护律师为此,行政执X法获取的证据,通许危险驾驶辩护律师排行榜,有时就成了直接证据甚至仅有的证据。对该证据能否转化为刑X事诉X讼中的证据,就成为必须正视的问题。  二、行政执X法调取证据转化为刑X事诉X讼证据的可行性  原刑X事诉X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2018刑X事诉X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就已经认可了行政执X法证据转化为刑X事证据。学界认为,该条款确认了行政执X法调取证据转化为刑X事诉X讼证据的可行性,其实也是承认了行政执X法取证的某些不可替代性:一方面,行政执X法机关利用专业能力,对其分管执X法领域的违X法行为能够及时收集、保全相关证据,避免司X法机关在相关专业领域的缺失或不足,减轻司X法机关取证的难度或压力;另一方面,某些证据在行政执X法机关收集后,可能会发生部分改变,如勘验现场的变化,在此情形下,将行政执X法证据转化为刑X事诉X讼中的证据也是客观条件使然。通许危险驾驶辩护律师  但是,该条款的规定还需要进一步详细解读。并非所有行政执X法调取的证据都能转化为刑X事诉X讼中的证据,而是要严格加以区分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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