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
无锡查发分类 > 无锡商务服务 > 无锡法律咨询 > 无锡合同纠纷 > 新区合同纠纷

无锡市无锡知名离婚律师+惠山房产律师+无锡北塘律师

2019-06-08 150) 喜欢:(4) 举报/删帖 喜欢

合同纠纷 

新区

无锡律师事务所

业务描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无锡广发银行)诉被告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无锡广发银

无锡解除合同律师函无锡房产纠纷代理律师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等诉讼权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借款关系成立,被告出具的借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原告提供的收条,结合原告手机拍摄的照片显示,可以认定被告已收到现金1.4万元。被告书面辩称“其仅拿到借款本金6200元”,因原告不予认可,且被告并未就此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纳。现因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按约归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虽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支付利息,但双方在《借条》中约定借款期限届满后应支付违约金,由于违约金约定过高,原告主张利息损失自借款期限届满次日即2017年9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4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书面辩称原告以个人名义专门从事非法放贷业务涉嫌套路贷诈骗,本案应移交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处理等抗辩意见,原告认可其确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7月期间作为原告提起起诉至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但原告已提起诉讼的民间借贷案件中未被认定为涉嫌套路贷诈骗,被告该抗辩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无锡不当得利律师无锡离婚律师所行的委托代理人余明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被告经本院合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无锡请律师官司多少钱无锡交通事故律师无锡发律师函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无锡广发银行诉称事实:
  1、主债务情况:贷款人是被告;贷款分别于2014年10月22日、2014年11月1日、2014年11月29日、2015年1月3日、2015年1月29日、2015年3月13日、2015年3月26日、2015年3月31日、2015年4月30日、2015年6月8日、2015年6月14日、2015年6月25日、2015年7月8日、2015年7月15日、2015年8月6日、2015年8月29日发放;贷款本金合计为546800元;贷款利率为月利率1.5%,逾期还款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30%;被告至2016年7月18日积欠借款本金399983.74元及利息92691.74元。被告应承担无锡广发银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000元。
  请求法院判决:
  1、被告立即向无锡广发银行归还借款本金399983.74元及相应利息(计算至2016年7月18日为92691.74元,自2016年7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3.4%计算)。
  2、被告立即向无锡广发银行支付无锡广发银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4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被告未到庭答辩。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广发银行诉称事实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对账单、委托代理合同等证据在卷证实,被告被告未到庭答辩,本院予以确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
一百零七条 、第
二百零五条 、第
二百零六条 、第
二百零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
六十四条 第一款、第
一百四十二条 、第
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支付借款本金399983.74元及相应利息(计算至2016年7月18日为92691.74元,自2016年7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3.4%计算),息随本清。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支付律师费4000元。
  本案受理费7961元,公告费606元,合计8567元(已由无锡广发银行预交),由被告负担(无锡广发银行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无锡广发银行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
审 判 长  杨利丹
代理审判员  周优育
人民陪审员  徐 健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金荣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温馨提示:该信息是用户发布,其真实,合法,有效性由发布者负责。在咨询,交易或者签订合同时,任何要求预付定金,保证金,意向金或要求网上转账等行为都可能存在交易风险,谨防上当受骗。
<

无锡合同纠纷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