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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协议应注意哪些问题?

以物抵债协议应注意哪些问题?

  荥阳欠条纠纷律师要永辉说,近年来,在债X权债X务案件的审判执行中,当事人通过以物抵债协议方式解决X纠纷较为普遍,但也有通过以物抵债协议转移责任财产、规避法律法规、侵害他人权益而进行虚假诉讼,严重扰乱了诉讼秩序,极大损害了司法权威。为此,对于当事人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在审查中应区分不同时间、约定的具体内容、履行的具体情况等严格进行审查认定。那么在债X务未届清偿期之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及效力应如何认定呢?

  荥阳欠条纠纷律师要永辉认为,当事人在债X务履行期届满之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荥阳欠条纠纷律师,本质乃为债X权提供担X保,但难免存在流质(抵)契约之嫌。关于流质(抵)契约,我国担X保法及物权法均采禁止性规定。担X保法第四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X务履行期间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X权人所有。”第六十六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X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物权法第X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X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X务人不履行到期债X务时抵押财产归债X权人所有。”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质权人在债X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X务人不履行到期债X务时质押财产归债X权人所有。”实践中,以物抵债的表现形式有多种,荥阳欠条纠纷律师专业团队,如“到期不能偿还,用抵押物抵顶借款,双方互不再支付对方任何款项”、“债X权人有权以借款额收购抵债的房产”、“债X权人收购抵债房屋、欠款自动转为购房款”等。很少直接订立流质(抵)契约担X保条款,而是出现一些有争议的做法,如债X权人和债X务人在债X务发生时或债X务到期前,订立买卖合同,约定债X务履行期间届满债X务人不能履行债X务时,双方履行买卖合同,按原债X务价款将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转让给债X权人。即“名为买卖、实为担X保合同”。荥阳欠条纠纷律师要永辉认为,对以物抵债的各种不同表现形式应认真审查其抵债的本质,荥阳欠条纠纷律师排行榜,不应简单以意思表示真实,有对价便认定其效力。对于上述这种貌似合法的买卖合同的行为,其实质属于典型的规避担X保法和物权法中禁止流质(抵)契约的行为。可理解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X法目的”行为,而确认其无效。对于明显违背禁止流质(抵)契约规定的以物抵债协议,应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行为,而确认其无效。对于债X权人以债X务人违反以物抵债的约定而要求继续履行以物抵债协议或对所抵之物主张所有权的,应驳回其诉讼请求。荥阳欠条纠纷律师哪个更擅长?

  另外在债X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及效力应如何认定呢?荥阳欠条纠纷律师要永辉说,在一起以物抵债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约定以被告所有的机动车一辆折抵其欠原告的20万元借款,荥阳欠条纠纷律师一对一咨询,其将车交付原告,但因故未能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后原告诉至法X院,要求确认该车辆的所有权归自己,并由被告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审理中法X院查明,该车辆在诉前已被其他法X院的一起债X务案件进行了诉讼保全(查封),本案当事人无法直接办理过户手续。后法官根据双方的抵债协议出具了调解书,确认该车辆折抵20万元归原告所有,被告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车辆的过户手续。后该被告陆续有多起以物抵债协议确认案件进入诉讼。当事人在债X务已届清偿期后约定以物抵债,在未办理物权转移手续前,该抵债协议的效力如何?

  荥阳欠条纠纷律师要永辉说,以物抵债,学理称为代物清偿,指债X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原定给付而使债的关系消灭。对此,我国法律未见明确规定,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三百九十一条规定:“债X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替原定给付者,其债之关系消灭。”其构成要件有四:一是须有原债关系的存在;二是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三是须有当事人代物清偿的合意;四是须清偿受领人现实受领他种给付。故代物清偿协议为要物合同(实践性合同),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上述案例中,双方当事人均明知车辆被其他法X院查封,而坚持确认其抵债协议,被告虽已将车辆交付原告,但因车辆属于特殊动产,未进行过户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故该以物抵债协议不具有对抗查封在先的另案债X权人的效力。根据后续出现的多起以物抵债协议诉讼,本案当事人极有通过虚假诉讼转移责任财产、损害第三人利益之嫌。但就本案而言其目的恐将落空,因另案诉讼保全查封的车辆在进入执行程序后将转入执行中的查封,另案申请人可直接申请拍卖、变卖该车辆。即使本案原告通过执行异议程序也无法排除执行,荥阳欠条纠纷律师要永辉说,因为根据《关于人民法X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金钱债X权的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X院不予支持。只是本案法X院出具的调解书,也将面临无法执行的困境。故荥阳欠条纠纷律师要永辉认为,对于债X务清偿期届满后当事人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在尚未办理物权转移手续前,债X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抵债协议,债X权人要求继续履行抵债协议或要求确认所抵之物的所有权归自己的,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同时,不予确认未实际履行的以物抵债协议也有利于防范虚假诉讼、保护第三人利益。当然,对于债X务清偿期届满后当事人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并已办理了物权转移手续后,一方反悔,要求认定以物抵债协议无效的,应不予支持,除非一方认为存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可请求法X院变更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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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有收据怎么打官司?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某给付张某欠条的行为应否视为对定金的给付。荥阳欠条纠纷律师

  第X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支付6万元定金,在征得张某同意后,向张某出具4万元欠条的行为,实际是对剩余未支付的4万元定金的替代性处理,张某也已实际取得对王某的4万元债X权,应视为王某依约支付了合同约定的全额定金,且双方约定的定金亦未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故根据公平原则和合同意思自治原则,应支持王某诉求。荥阳欠条纠纷律师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为6万元,另外4万元虽出具了欠条,但并未实际交付,应视为对定金合同的变更,故只能按已支付的6万元定金支持王某诉求。荥阳欠条纠纷律师



1.从《合同法》制定过程探知合同目的含义。《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X一款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X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但“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表述并非一开始就确定下来的。荥阳欠条纠纷律师在1995年1月由专家提交给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合同法(建议草案)》所使用的是“合同目的”的表述(第100条);而法工委于当年10月完成的《合同法(试拟稿)》则改为了“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第58条第2款第2项);1996年6月的《合同法(试拟稿)》及1997年5月的《合同法(征求意见稿)》沿用了“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这一表述(第70条第2项及第66条第2项);荥阳欠条纠纷律师1997年9月的《合同法(征求意见稿)》则又改回“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表述;1998年8月提交全国人大常X务委X员会审议的《合同法(草案)》却又变成了“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同年12月提交常务X委X员会第三次审议的《合同法( 草案) 》则再次恢复“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表述(第95条第4项)。现行《合同法》最终采用了“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表述。可见,合同目的的表述近似于经济利益的表述,但又优于经济利益的表述。合同目的主要反映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但也包含了经济利益所不能涵盖的其他利益。荥阳欠条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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